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是指有关单位(部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
第三条 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应对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分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发生的职责范围分为四类:
(一)课堂和实践教学
(二)考试
(三)教学管理
(四)教学保障
第五条 根据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一)教学过失
(二)一般教学事故
(三)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级别见表1、表2、表3、表4。
第三章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对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的主张人可以是:
(一)教务处
(二)职能部门
(三)教学院(系、部)、教研室
(四)各级教学检查、督导组织及其成员
(五)其他员工
(六)学生及学生班级
第七条 主张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或院(系、部)呈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过失及教学事故处理认定处理意见表》(见附表),并同时提供经查证核实的人证、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和查证核实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配合。
第九条 根据查证核实情况,教学过失由教务处认定,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认定。
第十条 教学过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由学校印发,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及学校机密等情况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一条 在研究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若对处理结论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和教务处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当事人。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凡出现教学过失及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堂和实践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表1。
表1 课堂和实践教学
序号 |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发生情况 |
认定级别 |
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或国家法律的言论或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严重教学事故 |
2 |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教学现场:10分钟以内 11-20分钟 20分钟以上或旷教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3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 |
严重教学事故 |
4 |
上课接听或拨打电话者 |
教学过失 |
5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场地,且影响教学秩序的 |
教学过失 |
6 |
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10%以上的 |
教学过失 |
7 |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或材料 |
教学过失 |
8 |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把关不严,出现严重问题 |
教学过失 |
9 |
学生作业按规定上交,但教师整学期不批改学生作业的 |
一般教学事故 |
10 |
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实验人员管理指导不到位,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严重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
严重教学事故 |
11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人员受伤: 轻微伤 轻伤 重伤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12 |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1-4学时 5-8学时 8学时以上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13 |
教学及管理工作中恶意侮辱、攻击、体罚、殴打学生 |
严重教学事故 |
14 |
利用教学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打击报复学生 |
严重教学事故 |
15 |
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
一般教学事故 |
16 |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
严重教学事故 |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表2。
表2 考试
序号 |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发生情况 |
认定级别 |
1 |
试卷命题出错3处及以下 试卷命题出错5处及以下 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而重新考试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2 |
试卷在命题、审查、印制、传送、保管等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失误泄密者 故意泄密者 |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3 |
监考教师在开考后10分钟以内未到 监考教师在开考后10分钟以上未到 监考教师缺席监考的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4 |
未经批准擅自找他人替监考的 |
教学过失 |
5 |
使用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考场 |
教学过失 |
6 |
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并不及时处理者 |
严重教学事故 |
7 |
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纵容、庇护违纪考生者 |
严重教学事故 |
8 |
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者 |
一般教学事故 |
9 |
在评卷或填报学生考核成绩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学习证明者 |
严重教学事故 |
10 |
未按时间录入和提交成绩者 学生成绩提交后因批改错误或错登、漏登等每班3人以上者 一学期累计达10人次以上者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认定详见表3。
表3 教学管理
序号 |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发生情况 |
认定级别 |
1 |
教学任务落实不到位,致使课程未按时开课者 造成严重后果者 |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2 |
教学场地安排不及时或突,且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教学 |
教学过失 |
3 |
教学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或计划者 |
一般教学事故 |
4 |
因管理失职,致使一般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者 致使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 |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5 |
实验试剂(药品)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者; 造成严重后果者; |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6 |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教材征订计划 错订、漏订教材,影响学生用书者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
7 |
对毕业生审查不严,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并无法收回者 |
严重教学事故 |
8 |
未按规定时间落实教学工作任务,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一般教学事故 |
第十六条 教学保障工作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表4。
表4 教学保障
序号 |
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发生情况 |
认定级别 |
1 |
教学场所等未及时开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0分钟以内 11-20分钟 20分钟以上 |
教学过失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2 |
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允许他人占用教学场所,致使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
一般教学事故 |
3 |
水、电及教学设施等在接到报修申请后,未能计划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
一般教学事故 |
4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
一般教学事故 |
5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因伪劣教学用品致使发生意外事故 |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
第十七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教学过失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教学过失或事故后有意偏袒责任人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十条 出现教学过失或事故后打击报复举报人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发生教学过失者,除通报批评教育外,取消当事人当年度所有推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除通报批评教育外,取消当事人当年度所有推优评先资格,职称晋升延缓一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除通报批评教育外,取消当事人两年的所有推优评先资格,职称晋升延缓两年;并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度的所有推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由于教学过失、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应给予行政处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