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增强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弘扬优良教风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专业建设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等。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不断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教学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实行学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系。学校应健全各级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教学管理队伍,明确教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性教学管理工作。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与建设专项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调配教学资源,维护教学秩序,监控教学质量,为师生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条   各院(系、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完成各项具体教学工作任务。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二级教学管理组织,在院长(主任)领导下落实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院(系、部)应设置教学秘书岗位,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为基层教学管理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培养青年教师,组织教师进行专业、课程及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制度。各教学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的收集、归档工作。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学校对全校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并向有关单位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三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办学宗旨及学校定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院(系)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意见,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广泛调研、征询校内外专家和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各专业培养方案初稿,经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专业负责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院(系)根据修改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完善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将各培养方案进行汇总整理,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由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培养方案,其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院(系)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意见并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教务处协调相关教学单位研究、审核后予以审批。

第十七条  凡新设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应提交专业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正式审批后提出明确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做好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全面分解、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编制课表。课程安排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并充分体现课程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并上报教学计划进程表和课程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和授课计划上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首先与班级所在院(系)、教学场所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确保不产生授课时间和地点冲突的前提下,填写调课申请表,并按如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调整上课时间:填写《教师调课申请表》,调整1-2学时(含2学时)的向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由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批;3—12学时(含12学时)的由院(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调整上课时间原则上不能连续超过12学时。

调整上课地点:填写《教师调课申请表》,调整1-2学时(含2学时)的向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由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批;3—12学时(含12学时)的由院(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调整任课教师:填写《教师代课(停课)审批表》,向课程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由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授课计划和课程安排确需调整的,应坚持有利学生、保证教学秩序的原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各种校内外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制订教学计划,并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在相关理论课程内统一安排,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习、实训)课的教学情况应填写实验(实习、实训)教学执行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实验教学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要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需停课进行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期期末。

第二十六条  院(系)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动员和质量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学生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要安排教师指导、审定课题、审查任务书及开题报告,及时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进展,组织、安排教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程负责人应组织制(修)订课程标准,由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教务处备案。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具有经审定合格的课程标准并取得课程编号。本科专业课程标准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科课程标准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修订。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准备课程教案、讲义、课件等,实验课应有教学执行日志。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主任批准后,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上交教务处师资科。各院(系、部)要将教师的教案、讲义、课件、授课计划等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考查指标。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组织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的考试工作,各院(系)负责组织专业课程及其他课程的考试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阅、试卷存档等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毕业考核可采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专题等形式,具体工作由各院(系)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安排。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工作由院(系)统一组织,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最终评定。答辩委员会应按学科专业方向,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

第五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研讨、制定与实施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院(系)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申报及筹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确定年度和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从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师队伍培养、学术水平与学术梯队构建、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诸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努力创建品牌专业与特色专业。

第三十四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点,实行校、院(系、部)和课程组三级管理,以院(系、部)管理为主。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和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通识教育课程和公共理论课程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网络课程、微课和精品资源在线开放课程建设。

各教学单位是课程建设的主体,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建设工作。以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为主要载体,强化通论教育课、专业基础课程、主干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建设,并着力优化课程教学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推进校企联合编写应用型教材,加强特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音像教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料的编写和出版工作;严格执行教材选用和教材建设的有关要求,优先选用获得同行公认、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第三十六条  围绕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实践教学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实验项目的开发。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应制定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场(厂)中校”和“校中场(厂)形式,以项目化管理、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方式开展校企合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都应有对口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制定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学生教学信息员、学生评教、专业评估、教学工作评估、教学信息反馈以及教育教学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期初教学秩序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考风考纪和教学效果检查等工作;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本单位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教务处组建学校教学质量督导专家组,通过课堂听课、座谈、专项调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各教学单位应组建各相应的教学质量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督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信息员直接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生信息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本科教学工作各方面信息,通过座谈会、填写“教学信息反馈表”等方式向学校领导、教务处及有关单位及时反映。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并及时处理和反馈评教信息。学生评教结果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以及教师岗位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专业评估的指标体系及评估实施方案,院(系)组织专业自评并提交自评材料。评估结果作为核拨专业建设经费、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每年度组织开展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每学期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对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教学质量先进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限期整改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教学管理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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