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对我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保障教学秩序的良性运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化建设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稳步提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支持保障事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经教务处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发文聘任,学校每学年对督导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督导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同时根据需要递补新的成员。教务处建立教学督导委员工作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退休教师或校内在职教师中遴选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 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 长期从事高等学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学评估和研究能力。
4.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副高及以上职称。
5. 退休教师担任督导委员的,需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胜任和坚持正常的教学督导活动。
6. 在职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需教学效果优秀,教学工作量适中,由个人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委员申请表》,并经部门推荐,学校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系、部)成立,报教务处备案。为方便工作,原则上均由院长(主任)担任督导组组长,各督导组长对本组的督导工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对全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各环节、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督查、评估、监控与指导。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成员须遵循学校工作部署和程序,依照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科学规范开展督导工作;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第十条 深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线,采取重点督导、随机听课和专项教学检查等方式,对教师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环节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督导,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情况,提出指导建议,并做好听课记录。
第十一条 在全校范围内对学生课堂学风情况进行评议和督导,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检查了解各院(系、部)人才培养计划落实、教学计划执行、教案准备、教研活动、作业批改、毕业设计(论文)辅导等情况,及时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召开或参与各类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协助学校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初应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须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督导工作会,每个工作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不少于一次,会议活动记录交督导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做好校际教学督导交流活动,完成学校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在随堂听课时,督导委员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认真填写《听课评议表》和《学风评议表》,对授课教师教学效果和课堂学风进行评价,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并按要求定期提交《听课评议表》和《学风评议表》。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经费,用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相关开支;各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经费从各学院(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的督导工作,学校给予相应的报酬。听课一节计一个标准学时,参加一次督导会议计两个标准学时,学校安排的其他督导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为相应督导工作量。
第十九条 退休教师担任督导委员的,参照外聘教师计算报酬,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在职教师担任督导委员的,督导工作量计入个人年度工作量,报酬按照正常工作量计算和列支。
第二十条 在职教师督导委员听课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50节,退休教师督导委员听课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100节。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各学院(系、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学院(系、部)的督导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及广大教师、学生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委员会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第二十三条 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学督导人员,或无理拒绝、阻挠教学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