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各环节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保障教学工作运行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教师(含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开展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师
第四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五条 教师的任职资格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教育规律、教学方法和授课艺术,入职两年内应取得教师资格。
第六条 凡被我校任用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严禁违犯教育部“六条教师禁令”和“红七条”禁令。
第七条 首次开课的教师在教学业务上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同头课教师中听课学习一学期以上,对于本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
(二)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及重点和难点,熟悉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开课前写出授课计划及不少于1/2的教案。
(三)院(系、部)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经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审核通过后,方能开课。
第三章 教师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应制定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
(一)任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于上课前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系、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开展教学应制定教学方案(教案)、书写讲义、制作多媒体课件,并根据教学需要准备教具、教学模型、挂图等。
(三)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备课。同课程及课程相关教师可开展集体备课。对于课程中的重点、难点内容,应在教研活动中集体讨论。
(四)教师要严格遵守课程表和课程授课计划开展教学活动,教学内容不得有较大差别,教学进度前后相差不得超过课时的10%,平行班的教学进度要相对一致。
第九条 课堂教学
(一)教师上课应着装得体,仪表整洁;讲课应使用普通话,用语要准确、精练,条理清晰,语速、语调适中;板书要认真、工整,布局合理,简繁适度。
(二) 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课;上课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处理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擅自调课和请人代课,确有特殊情况者,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违背科学,不能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及其他政治性错误。
(四)教学过程要结合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采用灵活多样方法和手段保证教学效果。应注意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和学习方法,引导学生自觉学习、自主学习;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应写出课程教学总结,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一般包括课程实验、教学实习、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等环节。
(二)任课教师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计划。
(三)承担校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精心准备试剂、仪器、设备和实验动物,必要时应做好预备实验,以保证实践教学课程的顺利进行。
(四)实验课上老师应进行必要的示范、指导和安全教育,上课期间要加强巡查和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出现的问题。除演示性实验外,所有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践教学课要合理分组,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动手操作。
(五)教师和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程操作。根据实验课的性质和特点,必要时应穿着工作服。
(六)教师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报告,要认真批改,对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加强指导,必要时应要求学生重做。
(七)承担校外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任务的教师应到实习地点检查、辅导学生,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实习论文(专题)、实习总结(报告)和落实社会实践活动任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及时向院(系、部)领导汇报;实习结束后要组织学生认真做好总结和成绩的评定工作。
(八)承担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任务的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开题审核、科研(试验)指导、论文写作指导及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一条 课外教学
(一)教师承担专业课课外教学任务时,应积极发挥辅导、答疑、启发和引导作用,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注意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
(二)承担“二课”辅导任务的教师,要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提供参考书籍和文献资料等,尽可能为学生的课外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一)凡学时相同、教材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二)教师要按照试卷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分,提倡集体阅卷。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批改及成绩评定,考试相关材料如《学生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等考试相关材料分别送交教务科和学生所在院(系);考卷送交考试组织单位,保留三年备查。
(三)上报后的《学生成绩单》任何人不得改动。如确系合计、登录有误,应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院(系、部)审核后到教务科更正。
(四)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教师要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
(一)监考教师应按照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宣讲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放试卷。
(二)监考过程中教师应认真巡查,对可能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重在防范。发现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好情况记录,保留好违纪或作弊相关证据,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收交试卷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确保试卷不丢失。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老师共同签名;及时将试卷送考试组织单位装订;未经批准、登记,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走。
(四)考试期间,主考教师应及时深入考场,解答试卷有关问题。
第四章 其他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在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参加校、院(系、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教师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