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任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落实我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规范专任教师实践锻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着“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对口派遣、学以致用,注重过程、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现状,有计划地选派专任教师到企业、事业以及政府机关等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第二章 实践锻炼的意义
第三条 选派教师实践锻炼是学校加快“双师双能型”师资培养,丰富教师实践经验、提高教师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校企、校地合作,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实践锻炼教师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和业务专长,积极参与实践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活动,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为实践单位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应用。同时,了解社会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素材,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合度。
第三章 实践锻炼的方式
第五条 实践锻炼是指专任教师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需要,开展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合作研究、挂职工作和顶岗锻炼等实践活动。
第六条 承担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专任教师到实践单位参加实践锻炼,且应从事与其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一线工作。公共课教师通过指导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形式进行。兼职管理岗位的教师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安排参加挂职、培训或学习等可视为实践锻炼。
第七条 专任教师实践锻炼原则上要在职脱产,并在本专业(集群)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每一次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实践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以下情况可在学期内安排:
1.学生生产实习期间,安排教师在指导生产实习的同时进行实践锻炼。
2.由学校或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教师发展规划或校企合作需要,统一安排教师到学校深度合作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学期安排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
3. 上级部门选调安排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学习、技术服务及挂职活动。
第四章 实践锻炼的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统筹规划专任教师实践锻炼工作,科学计划、对口派遣、注重实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于寒(暑)假前1个月,按计划组织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填写《专任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明确实践锻炼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任务等,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开始后,教学单位会同实践单位及时组织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填写《专任教师实践锻炼岗位登记表》,进一步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纪律和要求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践锻炼结束前,教学单位会同实践单位对参加实践锻炼教师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实践锻炼任务完成情况、实践锻炼期间遵守纪律情况及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贡献情况等。并组织教师填写《专任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签定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与实践锻炼单位有效结合,注重实践锻炼工作的过程管理,制定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实践锻炼效果。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教学单位组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如发现问题,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擅自离岗一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擅自离岗两次,终止其实岗锻炼,并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实践锻炼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将组织专任教师实践锻炼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分阶段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主要依据教学单位和实践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学校检查情况,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及鉴定意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章 实践锻炼的待遇
第十九条 学期内,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连续4个月以上者,在考核合格后,视为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对考核不合格教师,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离开郑州城区参加实践锻炼的,交通费和补贴按照财务处相关文件执行,从教学单位经费列支;对考核不合格教师,不予报销和发放。住宿由教学单位与实践单位商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上级部门选调安排的各类技术服务或挂职活动的教师,其待遇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