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24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

(校政〔201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夯实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我校本、专科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践教学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四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

第六条  坚持“互惠互利、责任分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依托实践教学基地安排学生、教师到共建单位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共建单位借助学校的学科、师资等优势资源,建立职工培训和学历提升的合作机制,并享有从实践教学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的权益。

第三章  建设基础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必须运营正常,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有接纳实践教学的能力,具备学生实践教学所需的学习、生活、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教学现场经验较丰富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由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学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优化实践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制订校外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十二条  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接收其他学院的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基地学习。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培养方案与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践教学阶段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等,具体实施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的制定、实践教学指导书编写、实践教学任务安排、现场指导教师聘任、学生实践教学安全保障和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等。       

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程序

1)申请。学院在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向,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2)审核。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3)签订协议。经批准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署《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协议合作年限3年,《协议书》一式4份,由教务处、学院、专业教研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各执1份。

4)挂牌。《协议书》签订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悬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协议期满不再建设的基地,学校将收回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学院负责制作。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共建单位与学院共同负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构建实践教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与共建单位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努力营造基地学生学习、生活场所氛围。

第二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后,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实践教学基地介绍材料:含实践教学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践教学项目,适合专业等。

2)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践教学的专业目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等材料),学生的实践教学周志、报告及实践教学成果,实践教学基地对学生实践教学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个专业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工作开展之前,均要求按百名学生2个以上的标准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章  建设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运行期满3年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践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与共建单位将不再进行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学院可根据需要继续合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优秀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授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继续合作共建期间,悬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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