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管理办法(试 行)
校政〔201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落实我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教师“二次培养”工程,加强并规范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学校有计划、分步骤地选派教师赴“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进修及访学工作。
第二章 选派类别
第三条 学科进修:选派教师到“双一流”建设高校进行专业或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为半年。进修教师需至少系统学习三门课程,强化理论基础。
第四条 访问学者:选派教师到“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科研院所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学习时间为半年或一年。进修教师需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三章 选派原则
第五条 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和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新专业、新课程优先原则,重点学科、培育学科优先原则,骨干教师、优质课程优先原则。
第七条 坚持有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选派对象:学校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九条 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申请学科进修的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访问学者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应与本人所从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方向一致。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后进站等期间不得选派。五年内不得重复选派。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工作分配,三年内出现过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人事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均不能选派。
第五章 接受单位要求
第十二条 接受单位须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一般应为“双一流”大学或中国科学院直属院所,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必须有教务或人事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进修及访学等管理工作。学科进修的学科或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访问学者的接受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部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2月份制订出本部门下年度教师进修及访学实施计划。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选派进修、访学总人数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本部门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按实施计划组织选派对象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申请表》,签订意见,与本部门下年度教师进修及访学实施计划一并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学校选派的访问学者,在公示通知发布一周内,需与学校及所在教学单位签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访问学者协议书》。
第十七条 进修及访学人员应遵守接受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单位负责进修及访学人员的日常管理。教学单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定期走访对选派对象进行过程管理。同时学校督导办公室、教务处和人事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不断规范进修及访学工作的管理,制定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五年规划,注重过程管理,提高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档案。
第十九条 选派对象在进修及访学期间违法乱纪或违犯校规,被取消进修及访学资格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教学单位管理不当的,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选派对象在进修或访学结束后两周内,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考核表》,并提交《学科进修成绩单》或《国内访问学者证书》,由教学单位会同接收单位组织考核,签定考核意见,报教务处格式审查并汇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分阶段对参加进修或访学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主要依据教学单位和学接收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学校检查情况,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结果及鉴定意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专任教师进修及访学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进修及访学教师在考核合格后,视为完成合格工作量。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视为未完成合格工作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离开郑州城区参加进修或访学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等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从教学单位经费或教师个人教学工程项目列支。对考核不合格教师,不予报销和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相关文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