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11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同时也适用于我校与其它高校签订有实行学分互认、在其它高校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 7 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成员由学院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审查本院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提出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并注明原因;

(二)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事项。

(三)提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所修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教育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获得毕业资格,但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四年制本科学生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及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 28学分,专升本学生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补考及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 14 学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或毕业论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因违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未解除,或严重警告(含)以下两次(含)处分未解除者。

第九条 暂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满足以下要求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表决。

(一)因第八条第一条款未授予学位,且不在第八条其他条款范围内的,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补考或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第八条第二、三条款未授予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当年或次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在学校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数学建模、英语比赛等)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4.当年或次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科专业相关论文 1 篇及其以上者(其中文科为独著,理工科限前 2 名)。

第十条 审核和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对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注明原因),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进行审定,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生的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公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需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复议决定。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审核和日常学位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学位证书发放和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应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经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士学位取消、撤消及追回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消,已发出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843号 )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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