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7-11-30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校政〔2017〕6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层次技术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关键教学环节。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实践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开展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专业的属性制订本单位或有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操作规程。

第二章  实践教学体系

第三条  实践教学体系由独立实验课程与课程实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独立实验课程、课程实验、专业实践周、生产(毕业)实习、入学专业教育与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就业与毕业教育、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第四条  本规范主要是加强独立实验课程、课程实验、专业实践周和生产(毕业)实习的管理。入学专业教育与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就业与毕业教育、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另文安排。

1.独立实验课程  是指实验项目较多,实验学时多于16学时,且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较大而单独设置的课程。各专业的独立实验课程一般不少于4学分,原则上设置在二年级以后开设。

2.课程实验  是指课内实验学时不足16学时,且实验项目单一、可穿插于理论课教学中的实践内容。具有特殊要求的部分专业可不受实验学时的限制,根据学科具体情况确定课程实验。

3.专业实践周  属于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可设置相关教学实习、专业实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项目。专业实践周一般在生产实习开始之前开设,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农学、工学、艺术学专业累计不超过6周,其他专业累计不超过4周,且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学期的期末进行。

4.生产(毕业)实习  生产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安排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具体的工作岗位,接受系统的职业能力训练的重要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系统地接受职业能力训练,促进就业。

第五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若需变更,应由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及变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实践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践教学文件具体包括指导性文件(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和执行性文件(授课计划、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表、执行情况记录、实验记录或报告、生产或毕业实习方案、考核表和周志等)。

第七条  专业标准是教育部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参照执行。课程标准由专业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编制,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专业组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其基本格式和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执行性文件具体安排和落实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记录实践教学运行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校内实践教学运行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表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实践教学任务下达至各教学单位。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任务的总体安排,各教研室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学校鼓励聘用校外实践能力强、岗位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兼职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要求,选定或编制实验指导书,制定《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见附件1),由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各教学单位要编制实验课程表,并严格按照课程表开展实验准备与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实践教学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践教学过程中认真讲授、规范操作、耐心指导;实践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实践教学项目进行总结,指导并督促学生填写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指导学生整理仪器设备,安排学生打扫实验场所卫生。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项目完成后,任课教师应主动填写《实践教学执行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并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各项记录表。学期结束前,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执行情况记录表》,统计填写《实践教学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以院(系)为单位报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原则上要在相关实验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不在实验室进行的,《实践教学执行情况记录表》和《实践教学执行情况汇总表》由教学秘书组织填写和统计。

第十五条  实验报告(作品)的编写和批改

1.学生应按规定要求独立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实践教学目的、设备及软件、实践项目内容和要求、步骤、结果及实践项目思考题解答、感想和体会等。

2.实验报告要全收全改。实验报告一律由任课教师用红色圆珠笔或水笔详细批改,并在报告后填写评语,指出学生在实践及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评价该生实践效果,标注日期并签名。对大多数学生存在的问题应集中进行辅导。

3.实验报告成绩必须与成绩登记册上的一致,登记册上的每次成绩及总评成绩不得涂改。

4.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收集每个实验项目部分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作品),加学校统一格式的《代表性实验报告(作品)》封面(见附件4),按成绩册上学号顺序排列、装订,并以课程为单位,按照实验项目开设的先后顺序排序,装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实践教学资料袋内,交所属教研室存档。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运行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主要是课程实验和专业实践周中的校外实践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课程实验和专业实践周中的校外实践教学,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全过程管理;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学生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课程实验和专业实践周中的校外实践教学,任课教师除了期初提交《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具体实施前两周应制订详细的校外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学内容、学生名单、带队教师、时间地点、交通工具、饮食住宿、应急预案等内容,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带队教师应及时解决实践教学过程中各种问题,保证学生安全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生产(毕业)实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各专业教研室统一安排实施。各专业教研室提前两周制订出所负责专业的《生产(毕业)实习方案》(详见附件5),明确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考核标准、纪律要求等内容,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召开相关师生参加的生产(毕业)实习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生产(毕业)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明确实习任务,制订实习计划,关注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各种问题,检查学生实习周志,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总结,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出具学生实习鉴定,做好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管理。

1.指导教师由选派的专任教师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担任。

2.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的某一区域)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为集中生产(毕业)实习,原则上可安排专任教师以实践锻炼的方式驻地指导。学校鼓励青年教师蹲点指导学生,并完成自身专业实践锻炼。分散生产(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学校指导教师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每周不少于一次。

3.指导教师应做好工作记录,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生产(毕业)实习学生数不超过20人。

4.生产(毕业)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填写《生产(毕业)实习考核表》(见附件6),并与实习单位一起对学生进行考核,填写实习鉴定意见,按学号顺序整理。同时收集部分学生实习周志,按学号顺序整理后加学校统一格式的《生产(毕业)实习周志》封面(见附件7)。以上材料于实习结束一周内交教研室存档。

第二十条  落实校外实践教学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2.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良好,具备基本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满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能满足校外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以保证学生在真实工作环境中锻炼技能,提高素质。

4.能为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作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

5.能承担“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根据现有条件,选择若干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建设示范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提倡教学单位、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以明确实习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同一校外实践教学单位,有3人及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小组长。学生应作好实习周志,小组内每周进行一次生产(毕业)实习小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生产(毕业)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不同岗位轮岗实习,以达到培养综合能力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内违反实习纪律的,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六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全面负责,教务处与实践教学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凡涉及实践教学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教务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工作计划,负责实践教学任务下达和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经验交流等。

2. 实践教学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计划与设备采购方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日常维护工作等。

3.教学单位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运行。负责制订实践教学指导性文件,组织修(制)订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实施计划和任务书,落实指导教师和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实践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践教学工作的考核和总结等。

4.教研室负责实践教学的任务分配和实施。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负责安排实践教学地点,制定实践教学进度计划,具体组织实践教学活动,解决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评定实践教学成绩等。

第七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各环节均应进行考核,严格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成绩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进行评定。各课程可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出具体的成绩评定细则。

1.独立实验课程实行单独考核,单独记分。可根据学生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

2.课程实验和专业实践周成绩评定可采用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成绩要根据实验预习、操作、报告、态度及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也可适当进行实验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应按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3.学生生产(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可依据其实习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实习效果、实习报告与周志等方面,由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各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即视为该课程不及格,学生应按要求进行补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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