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构建牧工商一体化的学科专业体系,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现状与目标,制定本办法。

本科业建设在内涵,在质量,在创新重在色,其要内容与务是根学校专业设规划设标准和教育教学规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凝练专业特色,强化团队建设课程与资源建设和实践教学环节, 深化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管理改革,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分为新建本科专业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两个层次。本办法中的新建本科专业指尚未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指有一届以上毕业生,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且被遴选为校级及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 学校采取自愿申报、抽查和指定相结合的形式, 对本科专业的办学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本科专业评估结果作为院系教学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和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各院系专业组,负责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具体组织本单位专业建设和专业建设项目申报、检查、督促和自评。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 本科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院系为主,实行院系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专业设负责原则上应有副教授上专业术职,具有高的学术平和教水平,由系负责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主要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学校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结构与特色的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设置跨学科、新兴学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发挥办学整体优势,促进优势学科和专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充分利用其资金、场地、经验等方面

优势,联合设置或建设特色专业。

学校重点专和品牌业给予点扶持和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凡是通过现专业扩招生或宽专业服面向办法可基本满足才需求,原则上新增设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评估未通过的, 其所在院系不能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新增设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 60 人。

(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计划和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

(三)有完成该专业培养计划所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 人员(一般应以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 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调整、新设本科专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增设专业(专业方向) 申请表及附件、人才需求调研与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含专家论证意见)、拟增设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

(四)教务处根据审议或审批结果,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新建本科专业校内合格评估

第十七条 新建本科专业在第一届毕业生毕业的当年,应接受校内合格评估。建设成效显著的本科专业,可以自愿申请提前接受评估。

第十八条 新建本科专业校内合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源情况、培养模式、教学资源、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成果、教学质量保障、培养效果、专业特色等方面,具体要求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新建本科专业接受校内合格评估时,由专业所在院系对照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学校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访谈、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新建本科专业的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学校对评估合格的新建本科专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所在院系的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特色专业申报、教学建设投入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新建本科专业不按时接受合格评估或评估不合格者,以及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的专业,学校将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撤消该专业。

第五章 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支持以下专业领域:

(一)国家战略需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专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三)与农林行业相关的专业。

(四)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

十三 本科专综合改试点项每年组报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申报条件如下:

(一)通过校内本科专业合格评估。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已纳入学校学科专 业“十三五”建设与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成效良好。

(三)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 在同类专业领域中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

(四)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 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措施。

(五)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相关部门、 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有合作共建关系。

(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爱教育事 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每年为本科生授课且近 3 年内无教学事故。尚有在建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在没有完成专业建设任务之前不得申报新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七)申报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有一支结构合理、人 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从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从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要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建设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引领和示范学校其他专业人才培养水 平的整体提升。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职业需求为核心,以能力培 养为主线,以实践体系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大胆尝试、充分利用或依托行业企业、地方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结合,注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养成的转变,不断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教学团队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热爱本科 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养机制。

(三)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吸纳用人单位直接参与课程设计和评价,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课程,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 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 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五)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完善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制度,科学设置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构建符合真实环境的技术技能体系和实习实训体系。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六)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 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第二十六条 校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任务书》。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学校组织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后,应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由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并提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年后接受复评,该专业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申报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并制订延期建设方案,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自获得批准之日起,至中期检查期间一直未按项目 建设计划和任务开展工作;

(二)不接受中期检查评估或不按时提交整改方案;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建设任务;

(四)获准延期,但复评仍不合格。

被撤销的项目所在单位 3 年内不得申报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所有级别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第三十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所发表的专业建设相关论文和出版的专著应标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章 经费资助及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调研、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对新建本科专业开办和校内合格评估验收后的资助、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项目资助、省级及以上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项目配套费。

新建本科专业在接受校内合格评估后资助建设经费 10 万元,校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助 20 万元。被确定为省级及以上的专业建设项目,建设经费资助数额 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中单列适当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劳务、会议差旅、资料购置等,由教务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统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资助经费和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应按照实施计划、建设目标及经费开支范围,编制支出预算,报送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新建本科专业开办经费和校内合格评估验收后的资助经费,由该专业所在单位在符合学校相关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使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校级本科专业综合试点项目经费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拨付,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业调研论证费:主要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 论证、咨询、评审和验收等支出。

(二)劳务费:主要用于专业课程指导、学生实践指导、 创新思路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等支出。

(三)实践教学费:主要用于与教学有关的教具、小型仪器设备、耗材的购置与制作,实习、实训的联系与检查等支出。

(四)教学资料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购置、印刷、复印、 建档,教研室、资料室的布置及其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支出。

(五)教学研究费:主要用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教学研 究项目的申报、结项、鉴定、评奖、论文版面费等支出。

(六)学习交流费:主要用于承办和参加学术会议、聘请 校外专家讲学或参与教学活动、教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调研、学习、会议、交流等费用和差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5%。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及以上本科专业综合试点项目经费的拨付方式及使用范围参照校级本科专业综合试点项目的规定。上级部门有不同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专业建设经费所购置的设备、软件、图书等物品属于国有资产范围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应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九条 财务与审计部门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审计和追踪问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龙子湖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 (英才校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46号 (北林校区)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6号

Copyright 1998-2020 备案审核:豫ICP备15026586 招生咨询电话:0371- 86176188 总值班电话:0371-6351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