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29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  行)

(校政〔2019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落实我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一支既具有培养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能力,又具有科技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是指教师、工程师资格兼具,教学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兼备。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认定范围

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三)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以教书育人为使命,真情关爱学生成长,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深受学生爱戴。

(四)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学校教学工作,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

第五条  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一)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畜牧师、兽医师、网络工程师等,但不含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档案系列、卫生系列等。

(二)有行业特许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有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1. 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国际商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兽医师等);

2. 或具有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或行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 或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三)近五年在业内(行业、企业或科研单位)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实践锻炼)连续一年或累计达到两年。

(四)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限前三名),成果已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用,效益良好。

(五)近五年内,获批国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授权一项(前两名)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两项(第一名)。

(六)近五年内,体育类教师参与体育竞赛(由省体育局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获三等奖以上;艺术类教师参与艺术类作品展(由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获三等奖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师申报:教师对照“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范围和条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基层推荐: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专业组初评,并经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  学校认定:学校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审核,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公示,提交学校研究、认定。

第四章 待遇与职责

第九条  待遇

(一) 在教师教学考评、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教学工程项目,教科研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

(四)在骨干教师培养、学科进修、访问学者、实践锻炼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条  职责

经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的,五年内应完成以下工作的第(一)项和第(二)至(七)项中的任意两项:

(一)每年承担一门以上课程实践教学或专业实践教学。

(二)主要参与(前三名)校级及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并取得相关成果。

(三)主要参与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建设、管理),效果良好,并取得相关成果。

(四)指导学生个人或团队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五)主持或参与(前三名)厅级及以上应用型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相关成果。

(六) 参加实践锻炼或担任科技特派员等半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七)主持一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或重大仪器设备改造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与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双师双能型”教师进行五年一轮次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考核合格的,进入新一轮次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时,教师对照“双师双能型”教师职责,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考核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教学单位组织考核,签定考核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等部门审核,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公示,提交学校研究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培养与认定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学校将把 “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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