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实现考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 )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应当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录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私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1/3。
2.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应交作业量的1/3。
3.未按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实验考核。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选课手续。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类型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可携带由主讲教师规定的资料)的形式。
实验课、体育和艺术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方式进行考核,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网络选修课程按照平台规定的学习及评价办法进行考核。在线开放课程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或教学改革需要进行考核方式改革。实行考核改革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考核。
第八条 课程考查一般由任课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或在学期最后一次授课时随堂进行。体育课由任课教师在授课结束前完成考核。
第九条 课程考试的类型分为校考和院考两种。校考的课程由教务处从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多个学院同时开设的必修课程中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考试课程为院考课程,其考务工作由各专业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部在院长(主任)领导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依照本办法、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实行二级管理。
1. 校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排定;试卷的保存与分发、考试组织、试卷收缴等考务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实施。
2. 院考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开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一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部、实验室管理处及各教学单位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全校考务工作方案,编制校考课程的考务安排。
2. 组织召开校级层面的考务工作会议,布置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
3. 审核各学院考试工作方案,检查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务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各院部成立本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和考务办公室,由院长(主任)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考务工作方案,编制院考课程的考务安排。
(2)组织召开本部门考务工作会议和学生动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诚信考试教育。
(3)组织并落实本部门的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考试工作过程管理和监督,学校成立考务督导组,组长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学校督导组成员。督导组负责检查考试纪律、考场秩序以及监考教师的职责履行情况,并依照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印制、保管
第十五条 试卷的命题工作由各开课单位的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安排试卷的命题、审核和校对工作。
2. 组织安排试卷的印刷、分封、存档工作。
3. 监督试卷命题质量,确保试卷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六条 课程名称与代码、开课单位、学分(周学时)数、适用层次(本科或专科)均相同的课程为同一门课程。同一门考试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采用一套试卷。跨校区开设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可以分校区分别命题。同一门考试课程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多套试卷的,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开展课程题库、试卷库建设,鼓励使用试题库、试卷库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 开课单位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落实命题教师并按时完成考试课程的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人应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试卷命题审批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命题计划表》,分别报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两级审批后,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试卷模板》的格式进行命题、排版。命题人、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应对试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格式规范并没有知识性和科学性错误。
第二十条 除进行考试改革(含单列考试)的科目外,考试课程的笔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采用口试形式进行考核的科目,其口试时间为20分钟,且口试前的准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命题原则
1. 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作为命题依据。
2. 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核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每个教学班评定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90分以上(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命题要求
1. 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2. 难度适当,区分度合理,使学生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占50-65%,综合题占15-30%,提高题占10-20%。
3. 具有效度。能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
4. 具有信度。应使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
5. 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一份试卷的客观性命题与主观性的命题比例一般应在6∶4左右。试题的数目最低限:文科类试卷一般应在15题以上,理科类试卷一般应在20题以上。
6. 考试题目类型有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判断这四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类型的总分不得超过30分。每一道小题的分数不应超过20分(作文除外)。
7. 要保证命题的严谨性。试卷命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和知识性的错误,也不能有歧义性的题目,不能有互为答案的题目。
8. 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每小题得分超过3分时,必须注明得分知识点,且每得分点不大于3分。
9. 命题时,每一科目应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同一门考试课程采用多套试卷,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同一门课程连续3年的考试题目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五章 考务准备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编制并发布考务工作方案,并对如下事项作出安排:
1. 确定校考课程和院考课程。
2. 明确开课单位的命题任务及要求。
3. 分配校考课程的监考教师人数(监考场次)。
4. 分配院考课程所用教室(考试场地)。
5. 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部门应按照学校考务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考务工作方案,并对如下事项作出安排:
1. 组织安排任课教师按照命题任务和要求出具试卷。
2. 确定并公布考务办公室地点及工作人员。
3. 安排落实院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
4. 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安排其他考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下工作:
1. 各学院将本单位考务工作方案、院考课程的考务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的电子版和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稿一并报教务处。
2. 各开课单位将《考试课程命题任务一览表》和教师出具的试卷(以院部为单位进行汇总)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经教学副院长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对试卷格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试题,统一组织印制;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试卷,通知相关部门和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试卷印制之后,由教务处分发给对应学生所在的学院。各学院在领取试卷后,应及时完成试卷的核对、分包并妥善存放。
第二十八条 拟定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和印制的试卷在考试前均属于保密资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教学单位应按照本条要求,切实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其责任。
1. 各教学单位应配备试卷保密柜,并专门设置试卷保管员,认真做好考前试卷(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汇总与保管。纸质试卷在考前,必须保存到密码柜中。
2. 各教学单位试卷保管员审核、汇总、保存试卷的电脑,应设置专用密码,严防无关人员使用。
3. 命题教师保存电子版试题的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笔电脑等),不得交由无关人员使用,不得在公共场合脱离监管。
4. 考试之前,所有学生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试卷。
5. 发现试卷异常或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教务处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考试课程均按照单人双坐安排考场。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统一编制校考课程的考试日程表、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表,并以书面形式下发至教学单位,同时发布到校内办公网和教务管理系统,供相关部门和师生查阅。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部门的考务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院考课程的考试日程表、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表,确保考场、科目、时间不出现冲突,确保同一套试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考试。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冲突,应及时报教务处予以协调。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校考课程、院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本单位所有师生。由于师生自身原因出现旷监考、缺考和其他问题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各学院应做好试卷分封、打印考生签名表、布置考场、准备考场记录单和考务用品等相关工作。发现考场有需要维修的照明、座椅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考试前,应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查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门,与各学院沟通协调,合理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查课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复习所学知识,但不准划定重点复习范围。
第六章 监考教师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有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院考科目的监考教师由各学院从本部门教师中选定安排;校考科目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按照部门和教师监考任务基本均衡的原则,从全校教师中选定安排。
第三十八条 校考、院考科目的考务办公室均设在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提前将考务办公室的楼号、房间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发布。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好试卷和有关物品的的分发、回收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考试科目的每个考场应配备主监考、副监考各一名(合并考场或考生人数超过70人的,应配备两名副监考)。主监考提前二十分钟到达对应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和有关物品;副监考老师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指导学生按照学号顺序就坐,清点考生人数,检查核对学生证及相关证件。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宣布考场纪律。对学生携带的除规定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存放到指定地点。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试卷。发卷前,认真清点试卷份数。试卷中如有错误或者字迹不清的情况,由监考教师公开更正,但不能解释题意,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者试题答案。如发现试题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立即报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发放和收缴试卷,不得提前发卷或者延迟收卷。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间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阅览书报、批改作业、聊天、抽烟或者擅离监考岗位。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将学号、姓名和违规的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详细地记录,或者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同时,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经监考教师和违纪考生签名的考场记录单、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上缴试卷时及时一并交送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须在考试结束 1 小时内将违规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场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当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回试卷。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认真清点并按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整理试卷,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二份,将试卷、考生签名表和考场记录单及时交送考务办公室。
试卷和答题纸分离的,应将答题纸、试卷一并回收并分别按考场装订后妥善保管,以备学生申请查分时使用。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提交
第四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整理、密封试卷和答题纸,并放入保密柜。所有考试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对所有考试科目的试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总、密封,及时将试卷、考场记录单分别移交至各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分发给任课教师进行阅卷。
在移交试卷的过程中,交接双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并建立登记签名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漏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第四十九条 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统一命题且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承担的本科考试课程试卷,应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织教师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集体评阅。提倡其他课程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集体批阅试卷。
第五十条 评卷时应使用红色笔。试卷批改标记具体要求如下:
1.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正分。
2.所有大题均在得分栏内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并在阅卷人栏签署阅卷人姓名。
3.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4.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
5.保持试卷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6.评卷后应当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7.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试卷批改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8.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开课单位或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应将过程评价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过程评价要有记录或书面支撑材料,做到有据可查。。总评成绩的构成及比例要求如下:
1.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50%。可根据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期中考试等进行评定,各部分的具体比例由课程所在单位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平时成绩的记分点应与课程的授课学时数(学分)相适宜,记分点数应不少于3X次(X代表课程的学分数)。
(2)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校历的第8-9周,采取分散组织形式,随堂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特点,可采取课程论文、调查报告、设计性作业、闭卷、开卷等方式。期中考试内容由课程负责人或各教研室负责审核,确保达到科学合理检测学生真实学习状况的目的。任课教师应将期中考试安排提前告知学生,并在期中考试结束后2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
(3)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60%。
2.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平时成绩占占总评成绩的40-50%。可根据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期中考试等进行评定,各部分的具体比例由课程所在单位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确定。
(2)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60%。
(3)因教学改革或课程特点实行考试改革的,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方案评定成绩。
(4)必修和选修课程,卷面成绩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总评均应不及格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所有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包括各种类型的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和五级等级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第五十三条 实验成绩、实习成绩、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及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第五十四条 试卷评阅过程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向教师询问分数或者评卷情况,教师也应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教师在将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之前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五十五条 评卷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提交。录入成绩时应做到:
1.根据考场记录单记载情况,考试违纪或者缺考的学生,其课程成绩分别按“违纪”或者“缺考”等字样录入。
2.因学生学籍异动或其他原因,出现有试卷但系统中没有学生信息、无法正常录入成绩,或没有试卷但学生未办理缓考的,均应作为成绩录入遗留问题报开课单位,由任课教师形成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教务考务科处理。
3.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其成绩由教务考务科统一按“缓考”字样录入,任课教师不需录入。
4.成绩录入完毕后,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输出成绩单并用A4纸打印,经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教师所在部门公章,按照试卷归档要求上交。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与考查科目的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教师原则上不可再作改动。如确需更正成绩,应当填写《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开课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录入并提交成绩、未报送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试卷归档与保管
第五十八条 出具试卷、实行正常考试的课程,将如下材料按行政班级分封在试卷袋内,在试卷袋封面和底部按要求完整填写考核课程、班级、考核时间、试卷份数及任课教师姓名等项目,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要求上交任课教师所在的开课单位。
1.命题审批表。
2.命题计划表。
3.空白试卷一份。
4.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
5.考场记录单一份。
6.成绩单一份。
7.平时成绩记录表。
8.试卷分析报告。
9.试卷抽查评审表。
10.参加考试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
第五十九条 考查课和实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如采用试卷形式进行考核,按照上条要求归档上交。
采用非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将以下材料按行政班级封入试卷袋内,按要求归档后上交开课单位。
1.考核改革申请表一份(实行考核考核改革的课程)。
2.考查方案(含题目、评分标准、实施步骤等)。
3.平时成绩记录表。
4.期末考核成绩相关的支撑材料,其中:
(1)实行课程设计(论文)、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的,支撑材料包括课程论文(作品设计)、调研报告及考试结果的其他相关纸质材料等。
(2)实行口试、上机操作、现场实验等方式的,支撑材料包括考试过程及其结果的相关材料。如考试过程或结果为电子形式的,可刻录成光盘上报(外套纸质包装,包装上贴标签注明专业、班级、课程名称)。
5.考核分析报告。
6.成绩单一份。
第六十条 本科、专科所有校考、院考科目和考查科目(含考试改革、单列考试)的试卷一律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存档。
第六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的教学秘书为接收、封存试卷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院长(主任)负领导责任。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试卷接收的登记签名制度和封存保管制度,防止试卷丢失。
第六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试卷及相关材料保存期限按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将每学期各门课程考核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分别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档案资料存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考、副主考、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和教务处有权调阅试卷,抽查试卷评阅和保管情况,进行教学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抽查信息。调阅试卷应进行登记。
第九章 成绩复查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天内,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打印上学期的成绩单并下发至各班。学生对考查或考试科目的成绩有疑义的,可申请复查成绩。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查成绩,应当在成绩下发后,按要求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复查成绩申请表》,以班级为单位交各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复查成绩的申请由各学院按课程所在部门进行汇总,并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复查成绩申请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稿和电子版交送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各学院承担。
第六十八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成绩复查申请,并通知各教学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成绩复核部门应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结果表》,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稿交送教务处。因成绩确有错误需要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成绩复查结果汇总后,分别下发至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到申请复查成绩的学生。学生对粗茶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十章 缓 考
第七十条 课程缓考一般不予办理。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
1.考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且能够提供校医院出具的不宜参加考核证明的;
2.考生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或竞赛,或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其它考试,因时间冲突无法同时参加,且能提供准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3.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核,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属实的;
4.学生确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考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1.填写统一格式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缓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凭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凭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审批。
3.将经过审批的缓考申请表分别交教务处、申请人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各一份,另一份由学生留存。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应及时将缓考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4.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书面缓考手续的,须在课程考核开始前由所在学院采用口头或电话形式代为办理,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课程考试结束后,均不能补办缓考手续。
第七十二条 缓考科目的考核时间随下学期期初补考进行,并按实际成绩记入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十一章 补 考
第七十三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因违纪或作弊而不及格者,不能正常参加下学期的期初补考。其他有特殊补考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补考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
第七十四条 补考不能采用两年内使用过的试卷,且试题与原考试试卷的重复率不能超过20%。但补考试卷的试题难度应与原考试试卷基本相当。
第七十五条 期初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进行。各学院应在补考前统计汇总本部门需补考学生的名单,并于补考开始前将补考科目、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本部门所有需补考的学生。
第七十六条 期初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考查课、实行考试改革或采取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由学生在补考期间联系任课教师,根据教师要求进行补考。
第七十七条 补考科目的成绩评定不计算平时成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登录:
1.卷面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一律按补考60分记录;卷面成绩60分以下者,一律按卷面成绩记录。
2.采用非试卷形式的补考成绩,分 “及格”和“不及格”两种情况进行录入。
3.缓考科目的成绩按照正常考核要求记录。
第七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有不及格的科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补考规定参加相应科目的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科目的学分和绩点。
第七十九条 补考的组织、监考、试卷交接、阅卷、成绩登录与归档、考场规则、违纪处理等与本办法的上述有关要求相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日期,均按照校历和考试方案规定的时间起算。
第八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的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本单位内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