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5-11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用以指导教师组织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考试命题、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目的、任务、范围、教学进度、时间安排、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并把这些内容按照知识单元、知识模块、知识点等形式系统连贯地表述出来,为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本保证。

第三条 为了系统、科学地规范课程教学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授课中的主观和能动性,有利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全面了解教学的有关内容,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各教学单位必须认真编写教学大纲。

第二章  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才培养计划与培养目标相统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准确地贯彻专业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课程目标应体现对人才培养规格或毕业要求的支撑,明确目标的实现路径和方法,成绩评定方法应考虑课程性质和学生能力培养。

(二)科学性与先进性相统一。教学大纲中所列的内容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在科学上经过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淘汰陈旧过时、过深过难的内容,及时反映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补充新知识、理论和技术到教学内容中。

(三)系统性与适应性相结合。既要充分依据专业内在的逻辑和学科体系,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又要针对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学生的层次水平,明确对各部分教学内容的“了解”、“理解”、“掌握”等不同程度的要求,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

(四)理论教学与能力培养相统一。教学大纲应突出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合理分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的学时学分比重。实验教学大纲要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五条 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要体现专业认证的OBE理念。按照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和持续改进的理念,合理设置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的评价方式与标准、教学目标达成度评价等内容,确保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有效支撑。

(二)要整体优化课程的教学内容。围绕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合理取舍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特色;注意各课程间内容的衔接,避免先修课程、并进课程、后续课程内容的脱节与重复。实验项目的设置要强调系统性、条理性,充分体现出专业特色,使之与所面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特色保持一致。

(三)要深化课程评价方式改革。根据课程的教学目标,结合课程性质与特点,提倡灵活采用设计答辩、撰写论文、调研报告、开卷考试、上机操作、实验测试、课程设计制作等多种考核形式与学习过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注意与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相匹配。

(四)要坚持立德树人,将“课程思政”和“创新创业”内涵及其教学目标有效融入教学大纲中,贯彻全过程育人的教学理念。

(五)注重优秀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将能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形成补充教材,参考国外优秀教材,翻译成中文,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提供有效的文献资料。

第六条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各级一流专业的核心课程,校级及其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其教学大纲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力求在教学中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课程基本信息(适用范围、课程名称、课程代码、适用专业、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与学分、先修课程、开课单位等)。

  (二)课程教学目标。将相应的毕业要求结合本课程具体情况进行描述,明确课程的具体教学目标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关系。

  (三)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按照知识模块和知识点,明确课程的主要内容、难点、重点以及学时分配,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还应列出课程实践教学安排,并从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明确各知识单元或实践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应达到的预期教学结果。

  (四)学时分配与教学方法。明确课程各知识单元或实验(实践)教学项目的学时数、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等。

(五)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明确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形式、记分制、考试时间、综合成绩构成及其分值(比例)、考核题型及命题要求等。

(六)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源。明确课程所使用的的教材、主要参考资料(书目、标准、网络资源等)。

  (七)其他说明。

(八)执笔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八条 教学大纲应符合规规范性要求,编写格式应与参考模板的格式统一。开课单位可结合专业、课程特点,对教学内容的编排方式进行扩展或调整;也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参考格式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但基本框架结构应与学校模板一致,且本单位内所有课程教学大纲的格式应统一。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需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进行编制。执笔人在制(修)订教学大纲之前,应加强与相关专业负责人的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并全面研读该课程所适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熟悉该课程对培养目标或毕业要求的支撑情况以及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联。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均须按照本办法制定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应按照理论(含理实一体)课程、独立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三类课程,分别按照不同的模板进行制订。

第十二条 课程代码相同、课程类别或性质不同的课程,应分别编写教学大纲。课程代码相同、适用于不同专业的课程,可以分别编写教学大纲,但应在课程名称后面用括号注明所适用的专业。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由开课单位的教学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由课程所属教研室具体落实编写任务,由课程的主讲教师或课程组负责人执笔撰写。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初稿应经课程组或教研室讨论通过,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提交所在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教学大纲进行审定,经教学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和开课部门保管。通识教育、学科基础课以及其他跨学院开设的课程,开课部门应将其定稿后的教学大纲的电子版交付所使用专业所属的学院。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各学院应分专业编印教学大纲合订本(不含通识教育课程),各教研部、及其他开课单位应编印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合订本。

第十七条 各学院、各教研部或其他开课部门应将本单位教学大纲合订本的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在开展课程教学前,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所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删减或更改教学内容,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调整或修订的,授课教师可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开课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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