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学生辅修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9〕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专业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牧工商一体化的办学定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跨学科修读另一专业课程,完成规定的全部学分后,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获得微专业证书需完成6-8 门左右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取得16-20 学分。
第四条 微专业开办学院,应为每个班级配备导师,负责微专业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及选课指导工作。
第二章 微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五条 微专业开设由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协商确定后报学校审核通过。学校根据选报人数、师资队伍、培养质量、教学管理等情况,对微专业设置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开设微专业教育的专业,应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生源充足,社会影响和人才需求大。微专业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30 人。
第七条 微专业开设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家论证、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核准实施。
第八条 微专业课程设置应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 格要求,其课程名称及学分应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九条 微专业课程的学生评教成绩暂不纳入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开设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不得降低微专业的修读标准。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微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微专业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微专业管理政策、审核微专业开办申请和培养方案、发布微专业招生通知、毕 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安排上课教师、日常教学管理、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 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微专业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假期进行。微专业教学班课程表由开设学院排定和发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选定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无故缺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 1/3 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而不能听课的学生,应参加主修课程的教学。经学生申请、开办学院审批,可采取课余自修、教师辅导等形式进行微专业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提交作业、参加实践教学和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后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主修专业已修读和考核合格的课程中,如有与微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且前者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要求相当或 高于后者的,学生可向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 可将该课程成绩作为微专业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数不足 30 人而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已选该微专业的学生可重新选择其他已开班的微专业。但选定的微 专业开班后,学生不得再次更改微专业。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微专业学习的必备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且已注册的本科学生;
2.主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且没有不及格记录;
3.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4.符合所申报微专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5.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微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在本科一年级下学期启动微专业申报、选拔和审批工作,二年级上学期正式开始微专业教学工作。其它学期 不办理申报、选拔和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微专业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资源和开办学院的接收能力,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微专业名称、招生人数及有关要求;
2.本科一年级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3.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 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
4.开办学院根据教务处资格复审结果进行选拔与录取;
5.教务处审批并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发放微专业录取通知书;
6.录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学生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开办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微专业开设学院可根据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和录取。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微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 学生学籍和行政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微专业的课程考核(含补考)和成绩档案由开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 专业相同。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在该学期完成考核。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按要求录入和提交成绩,并打印考 核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开设学院、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缓考。补考、缓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届微专业班级进行重修,重修课程仍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可在毕业前继续重修。
第二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入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门数,不影响评先评优和毕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微专业学习的, 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微专业开办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终止修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微专业资格:
1.参加微专业学习后,一学年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4 学分者;
2.一学年内微专业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4 学分者;
3.主修专业、微专业课程有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
4.学生本人自行终止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开设学院每学期应对参加微专业的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应终止修读,并将终止学习 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开设学院应打印成绩总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开设学院、教务处、学生个人档案留存。
第二十九条 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学生未完成微专业修读计划,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后,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 分可冲抵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证书授予
第三十条 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通过微专业证书颁发资格审核后,由学校颁发“河 南牧业经济学院学院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微专业不延长修读年限。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微专业所规定学分者,不颁发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微专业证书不能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电子注册。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应按主修专业开具就业报到证。 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微专业的学习经历和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微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另有规定之前,暂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微专业教师授课工作量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微专业班级导师按 照 1 标准课时/生/学年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微专业教师课时酬金和班级导师酬金纳入学校专项绩效,单独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