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01 点击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管理,充分调动外聘教师工作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三条  外聘教师要坚持“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从高校、企业(行业)等单位聘用兼职教师。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应与各教学单位的学科专业实际相适应,能填补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的不足,注重专业技能、一线管理与技术经验,促进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各专业要将兼职教师的聘用纳入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进行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

作。

第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课时数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从高校聘用的兼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2. 熟悉本科教育规律,对所授课程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课程发展前沿的状况。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教师资格。教学效果良好,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从企业(行业)聘用的兼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为相关行业、企业或科研院所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主管、业务骨干、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管理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劳动技术等级资格。

2)五年以上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技术专长(管理经验)。

3. 工作责任心强,能按照要求完成所授课程教学任务,或能有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内容。

第九条  聘用人员一般应为高校、企业(行业)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担任课堂教学或实习实训指导工作的外聘教师,应严格履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规定的相应岗位职责。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需要外聘课教师承担正常教学任务的,应于教学任务下发后一周内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申请,填写《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与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证或工作证、职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汇总,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批准后,由教学单位会同教务处组织试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和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可免于试讲。

第十三条  试讲合格者,由教学单位与聘任人员签订《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并确认教学任务、课酬标准和教学要求,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至少提前两周提出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聘用程序。

第十五条  聘用期满须再行聘用者,可续签协议。外聘教师每任一门新课,须履行一次聘任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外聘教师实行聘任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分别建立外聘教师资源库,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要求,对外聘教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外聘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以各教学单位为主,教务处进行督导检查。各教学单位应将担任正常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纳入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中,进行日常培训、指导和管理,期末组织考核,填写《外聘教师聘期考核表》,报教务处备案,并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自觉接受学校和所在院(系、部)的教学督导,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由教学单位提出意见上报学校给予解聘;期末教学效果评价不合格的外聘教师不再续聘。

第七章  课时酬金

第二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按教学任务规定的学时核发课时酬金。出卷、阅卷、监考等其他教学工作参照校内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发课时酬金。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工作量酬金标准参照同类院校水平,每学期期末一次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其他工作的外聘教师,其报酬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部门与受聘教师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学校相关制度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聘教师的酬金均为税后收入,相关税费由学校缴纳。学期末各教学单位统计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教务处核算,财务处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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